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发布)。 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国内人员。 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 ( 上海市居住证 ) (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领。 申领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
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
一、政策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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