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后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
1.主要依据:《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二)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 〔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
2010年度企业年检公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市将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0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10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2011年1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后,办理换证手续。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申报2010年度报告。具体方法请查询网上申报须知,并按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
国办函〔201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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