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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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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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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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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 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 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 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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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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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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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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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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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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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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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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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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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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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
2.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 其它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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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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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 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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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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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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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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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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